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的其他因素。 商标局、商标评审**在认定**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上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相应的,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不仅商标局、商标评审**有权认定**商标,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依法作出认定。法院认定**商标的,应当依照以上认定**商标的五个因素进行。当事人对曾经被商标局、商标评审**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认定**商标的五个因素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