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查有其法定的标准和客观的条件,但审查工作毕竟是由人来操作进行的。人的主观认识、阅历和能力是不同的,同时由于受时间、空间等条件的局限,出现审查失误,出现受蒙蔽和欺骗的情况是难免的。允许商标审查中出现错误,同时,也允许商标局主动改正自己发现的错误,允许社会各界和相关权利人进行监督,这是《商标法》体现的实事求是和有错必改的精神。因此,《商标法》规定了补救措施——商标争议程序。 争议的类型有哪些 商标争议,简而言之就是指当事人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依据《商标法》*41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案件。它分为两类: 一类是指某一商标的注册不恰当、不合造,与《商标法》立法原则或者民法的根本原则相冲突,依据《商标法》*41条*1款、*2款规定向商评委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案件,即所谓的"大争议"。这一类型的案件,在《商标法》修改前称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案件"。商标注册不当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基于**理由,或者是商标注册人主观上出于欺骗或者不正当竞争;另外,也由于商标审查人员对于其他领域的在先权利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具备充足的检索手段。因此,注册不当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 另一类是基于相对理由,指商标注册人对别人在他以后注册的商标,和他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的争议,依据《商标法》*41条*3款规定向商评委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案件,即所谓的"小争议"。这类案件在《商标法》修改前就称为"商标争议"。商标争议的实质是争议人认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权益发生冲突,即与其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或者已经在市场上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而提出限制该商标使用商品范围或者撤销该商标注册。 修改后的《商标法》扩大了商标争议的范围,将以前的"撤销注册不当"包括进来。虽然都叫做"商标争议",但两类案件在具体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上却有着严格的区分。忽略这种区分,很可能对于当事人主张权利有不利影响。 -集佳的业务范围有:商标:商标注册、转让、变更、许可备案、答辩、异议、复审、无效宣告、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国际注册等。:申请、检索、复审、无效、涉外申请、布局等。版权:版权登记、软件登记。设计策划、VI设计。法律服务:侵权查处与诉讼,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纠纷诉讼,商标、行政诉讼,法律顾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