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相关条例规定 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13条规定,“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文字说明。” 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13条经修订后规定,“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五部分“颜色组合商标的审查”规定,“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未声明的,即使申请人提交的是彩色图样,不以颜色组合商标进行审查。申请人应当提交清晰的彩色图样,并标明色谱编号。” 2、颜色组合商标的特点 1)该商标必须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颜色组成。 2)两种颜色必须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 3)颜色组合商标不限定具体的形状,它的形状一般是随着商品本身形状的不同而不同。比如说“金霸王”电池的古铜色与黑色的颜色组合商标,它由两种颜色组成,按照阳极古铜色、阴极黑色的顺序排列,这一颜色组布满整个电池,它的形状是由电池形状决定的。 3、颜色组合商标的申请要求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是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件: 1)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文字说明; 2)提交清晰彩色图样,并标明色谱编号; 3)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4、颜色组合商标不予注册的情况 1)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颜色组合商标相同或类似。*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 2)就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与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颜色组合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产生混淆的。不予注册; 3)申请注册的颜色组合商标不符合商标法*十条**款的规定。不予注册; 4)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商标相同或类似。*导致混淆的。也应当不予注册; 5)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 集佳的业务范围有:商标:商标注册、转让、变更、许可备案、答辩、异议、复审、无效宣告、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国际注册等。**:专利申请、**检索、复审、无效、涉外专利申请、**布局等。版权:版权登记、软件登记。品牌设计策划、VI设计。法律服务:侵权查处与诉讼,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纠纷诉讼,商标、**行政诉讼,法律顾问等